4.1 终端组成
4.1.1 主机
终端主机应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
块、实时时钟、数据通信接口等,可包括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如果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不包
含于主机本体上,则其可列为外部设备,但主机应留有相应接口。
4.1.2 外部设备
外部设备应包括卫星定位天线、无线通讯天线、应急报警按钮、语音报读装置,可包括通话装置、
操作键、读卡器、打印机、显示器、车辆营运状态信息显示、信息发布等设备,以及图像、视频、音频、
驾驶员身份、电子运单、物流、营运、收费结算、服务评价等信息的采集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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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外观
终端的外观应无锈蚀、锈斑、裂纹、褪色、污迹、变形、镀涂层脱落,亦无明显划痕、毛剌;塑料
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灌注物应无溢出等现象;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4.3 铭牌
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
相适宜。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终端名称、型号及规格;
——终端制造厂名及商标;
——终端出厂年月及编号;
——终端执行标准代号。
4.4 文字、图形和标志
终端应有使用说明。面板的按键、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
——耐久、醒目;
——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它文字,但应保证
中文在其它文字的上面(或左面)。
4.5 材质
应符合无毒害、无放射性的要求。
4.6 机壳防护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和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中IP53的等级要求;当主机包含
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中IP43的等级要求。
5 功能要求
5.1 自检
终端应具备自检功能。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车载终端当前主要状态,包括:卫星定位及通
信模块工作状态、主电源状态、卫星定位天线状态、与终端主机相连的其它设备状态等。若出现故障,
则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显示方式指示故障类型等信息,存储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2 定位
5.2.1 定位功能
终端的定位功能应包括以下内容:
——终端应能提供实时的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终端
内部,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监控中心,差分定位功能为可选;
——如终端支持多种卫星定位模式,终端应能上传当前采用的定位模式,并支持按监控中心*
的卫星定位模式定位;
——终端应能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定位请求进行定位信息上传,并能按监控中心要求中止
对应中心的实时上报;
——终端应能在通信中断时(盲区)以先进先出方式存储不少于 10000 条定位信息,在恢复通信
后将存储的定位信息补报上传,可根据需要采用压缩方式上传;
——终端应支持时间、距离间隔或外部事件触发方式上传定位信息,当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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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和距离的间隔可由监控中心设定;
——终端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监控中心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5.2.2 北斗定位功能
采用北斗卫星定位的终端应具有北斗卫星信息采集功能,能够存储或向监控中心上报北斗定位结果
及卫星定位模块详细定位数据,至少包含伪距、DOP、信噪比、有效卫星数。北斗定位功能具体技术要
求如下:
——能够响应监控中心下发的添加北斗信息采集区域和删除北斗信息采集区域两种指令;
——能够存储至少24个监控中心下发的卫星信息采集的矩形区域,当车辆驶入某矩形区域时自动启
动卫星信号采集功能并按照*频率上传,反之驶出区域时自动停止采集和上传;
——能够按照监控中心*的参数设置将当前定位模式和卫星信号覆盖状态信息等详细定位数据
存储或上传至监控中心。终端能够存储至少2000条详细定位数据,如果保存数据**过较大容量时,应按
时间顺序将较先保存的数据丢弃。
——应支持对北斗卫星双模定位模块的在线升级和本地升级功能。
5.2.3 定位性能
终端的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较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 5s,较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 60s;
——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较小报送距离不大于 100m,较大报送距离不大于 1000m;
——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监控中心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
——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监控中心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 10s;
——记录时间精度要求在 24h 内累计时间允许误差在±5s 以内。
5.7 通话
终端可具有电路域通话功能和通话管理功能,包括通话限制、语音存储、电话簿管理、电话回拨、
音量调节、来电自动摘机。终端通话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通话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通话结束后上传;
——终端电话簿应具有不少于 20 名联系人的存储容量;
——终端可由监控中心设定只允许呼入号码和只允许呼出号码。
5.8 休眠
终端应具有车辆 ACC 点火检测功能,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向监控中心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
休眠状态。终端在休眠状态下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它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模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
——数据上传频率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
率;
——终端应在电瓶欠压报警后,转由内置备用电池供电,在内置备用电池电量用完时自动关机;
——终端在休眠期间,其平均功率不**过 2w。
5.9 警示
终端触发警示时应立即向监控中心上传警示信息或根据需要向*手机发送短消息警示信息,并能
接收监控中心指令取消警示,警示手机号码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当监控中心依据车辆上传的车辆位
置信息、状态信息或者安全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应以语音报读方式,可结合声、光、文字等
方式向驾驶员提示警示信息。
终端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提醒:
a) 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应包括:当遇到抢劫、交通事故、车辆故障
等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应急报警按钮向监控中心上传报警信息,同时关闭语音报读模块。
如果终端具有图像、视频、音频采集功能,应立即启用该功能。人工报警应具备防止误操作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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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动提醒是驾驶员不对终端进行任何操作,终端根据监控中心设定的条件触发,应包括以下内
容:
1) 区域提醒: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 24 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
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2) 路线偏离提醒: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 24 条路线,每条路线应是 16 个或以上点构成的折
线。当车辆驶离设定的路线时触发,监控路线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3) **速提醒:终端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或通过接收监控中心下发的信息触发,以提醒驾驶
员当前处于**速状态;
4) 疲劳行驶提醒:车辆或者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过疲劳驾驶时间阈值时触发,疲劳驾驶时
间阈值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默认为 4h;
5) 电瓶欠压提醒:终端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
电,转由终端内置备用电池供电;
6) 断电提醒;终端在被切断主供电源时触发;
7) **时停车提醒:停车时间**过系统预设时间时触发;
8) 终端故障提醒:当终端主机及与终端主机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并上传至监控
中心。
9) 碰撞提醒:当终端检测到强力碰撞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较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
车辆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碰撞提醒。
10) 侧翻提醒:当终端检测到侧翻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较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车辆
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侧翻提醒。
5.10 终端管理
终端应支持无线网络远程方式实现终端在监控中心注册和注销功能、固件更新功能、固件参数的修
改和查询功能、终端的复位或恢复出厂设置功能。固件更新、参数修改过程中遇到掉电等意外情况时应
支持自动恢复功能,保证更新失败时终端能够正常使用。同时固件更新和固件参数修改功能也应支持本
地(SD卡、USB或其它数字接口)方式实现。
终端可同时支持通过USB口和串口对终端进行设置和输出。
5.11 人机交互
终端应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与驾驶员进行信息交互。终端应能通过语音报读设备与显示设备,可结
合信号灯或蜂鸣器等设备向驾驶员提供信息,驾驶员能通过按键或触摸屏或遥控器等方式操作终端。
货运车辆终端的显示设备应不小于5英寸,并支持触摸输入方式,可采用外接或内置的形式。
5.12 信息服务
终端可具有以下信息服务功能:
——终端应支持驾驶员主动上报信息以及监控中心直接下发信息,并进行分类管理;
——终端应支持语音报读和弹出窗口方式显示**下发的通知公告类信息;
——终端支持监控中心直接下发信息以及驾驶员主动上报信息;
——终端可通过显示设备、语音报读设备向驾驶员提示监控中心下发的调度信息、物流信息等,
同时驾驶员可通过按键方式向监控中心回传应答信息;
——终端至少可存储所有信息类型的较近 50 条记录,可支持条件查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