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依法将网约车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事物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坚持了法治思维和依法治理原则,体现了积极履责、开放包容的态度。
“互联网是手段,营运才是目的。”近日,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的便利条件,但合同的较终履行只能在“线下”完成。通俗地说,乘客到达目的地是通过坐上网约车实现的,而不是被网络“发送”过去的。
她进一步指出,虽然互联网让“跨界”变得非常便利,但在“跨界”经营中,互联网只是工具和手段,不是目的。如果互联网的发展不以技术创新为首要宗旨,不能带来社会财富的实质增长,而是把重点放在利用技术优势与传统行业争夺市场上,那么全社会都将面临为互联网行业垄断者埋单的危险。
“出租汽车管理新政意在放松对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管制,引入新的经营方式,不仅不会‘消灭’目前以各种名目存在的网约车,反而是为网约车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刘文静说,交通运输部拟出台的出租汽车管理新政的主旨,是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范围统一管理,同时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在经营范围、资质要求和定价制度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理,核心内容是让新生事物有条件地合法化。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每个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及消费行为都将能够被记录,每辆车和每位驾驶员的基本信息及服务行为都将可以被采集。这为**职能部门转变管理理念和更新管理手段提供了有利条件。
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引入**管理,推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是此次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重要目标。
例如在合理配置城市出租汽车运力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人民**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其中特别提到,“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这有赖于各种大数据资源和数据处理平台的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提出的“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等内容,将为驾驶员和乘客权益提供重要**。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内容,则更加凸显了《指导意见》积极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推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的主旨。
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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