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
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北斗兼容终端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19951 道路车辆 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
JT/T 766-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
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 * 1 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
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
QC/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YD/T 105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
YD/T 1214 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 设备技术要求:移
动台
YD/T 1367 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 终端设备技术要求
YD/T 154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 终端设备技术要求(*三阶段)
YD/T 1558 2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固件 firmware
运行在终端微处理器中的嵌入式软件。
3.1.2
电子运单 electronic travel permit
包含车辆信息和客货信息等的电子数据。
3.1.3
行驶开始时间 start time of travelling
车辆从静止状态转变为行驶状态(速度大于0km/h且持续10s以上)的时间。
2
3.1.4
行驶结束时间 end time of travelling
车辆从行驶状态转变为静止状态(速度等于0km/h且持续10s以上)的时间。
3.1.5
连续驾驶时间 continuous driving time
同一驾驶人在相邻的且时间不少于20min的两个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
注:少于20min的停车休息时间计入连续驾驶时间。
3.1.6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
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软件平台。
3.1.7
休眠 sleep
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
3.1.8
ACC
汽车用带点火开关的转向锁的**档位。
3.1.9
电召服务 dial a cab
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预约或实时叫车的服务方式。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N——控制器局域网络 (Controller Area Network)
5.7 通话
终端可具有电路域通话功能和通话管理功能,包括通话限制、语音存储、电话簿管理、电话回拨、
音量调节、来电自动摘机。终端通话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通话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通话结束后上传;
——终端电话簿应具有不少于 20 名联系人的存储容量;
——终端可由监控中心设定只允许呼入号码和只允许呼出号码。
5.8 休眠
终端应具有车辆 ACC 点火检测功能,当车辆熄火后终端向监控中心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
休眠状态。终端在休眠状态下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它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模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
——数据上传频率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
率;
——终端应在电瓶欠压报警后,转由内置备用电池供电,在内置备用电池电量用完时自动关机;
——终端在休眠期间,其平均功率不**过 2w。
5.9 警示
终端触发警示时应立即向监控中心上传警示信息或根据需要向*手机发送短消息警示信息,并能
接收监控中心指令取消警示,警示手机号码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当监控中心依据车辆上传的车辆位
置信息、状态信息或者安全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应以语音报读方式,可结合声、光、文字等
方式向驾驶员提示警示信息。
终端警示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提醒:
a) 人工报警是驾驶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触发的报警,应包括:当遇到抢劫、交通事故、车辆故障
等紧急情况,驾驶员通过触动应急报警按钮向监控中心上传报警信息,同时关闭语音报读模块。
如果终端具有图像、视频、音频采集功能,应立即启用该功能。人工报警应具备防止误操作功
能。
7
b) 自动提醒是驾驶员不对终端进行任何操作,终端根据监控中心设定的条件触发,应包括以下内
容:
1) 区域提醒: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 24 个多边形或圆形区域,当车辆驶入禁入区域或驶出
禁出区域时触发,监控区域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2) 路线偏离提醒:终端中应存储有不少于 24 条路线,每条路线应是 16 个或以上点构成的折
线。当车辆驶离设定的路线时触发,监控路线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
3) **速提醒:终端可根据预设的速度阈值或通过接收监控中心下发的信息触发,以提醒驾驶
员当前处于**速状态;
4) 疲劳行驶提醒:车辆或者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过疲劳驾驶时间阈值时触发,疲劳驾驶时
间阈值可由监控中心远程设置,默认为 4h;
5) 电瓶欠压提醒:终端检测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预设值时触发,同时终端须停止从车辆电瓶取
电,转由终端内置备用电池供电;
6) 断电提醒;终端在被切断主供电源时触发;
7) **时停车提醒:停车时间**过系统预设时间时触发;
8) 终端故障提醒:当终端主机及与终端主机连接的外部设备工作异常时触发,并上传至监控
中心。
9) 碰撞提醒:当终端检测到强力碰撞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较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
车辆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碰撞提醒。
10) 侧翻提醒:当终端检测到侧翻时触发预警,触发后终端应采用较小报送时间间隔上传车辆
状态及定位信息,以便监控中心确认侧翻提醒。
5.10 终端管理
终端应支持无线网络远程方式实现终端在监控中心注册和注销功能、固件更新功能、固件参数的修
改和查询功能、终端的复位或恢复出厂设置功能。固件更新、参数修改过程中遇到掉电等意外情况时应
支持自动恢复功能,保证更新失败时终端能够正常使用。同时固件更新和固件参数修改功能也应支持本
地(SD卡、USB或其它数字接口)方式实现。
终端可同时支持通过USB口和串口对终端进行设置和输出。
5.11 人机交互
终端应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与驾驶员进行信息交互。终端应能通过语音报读设备与显示设备,可结
合信号灯或蜂鸣器等设备向驾驶员提供信息,驾驶员能通过按键或触摸屏或遥控器等方式操作终端。
货运车辆终端的显示设备应不小于5英寸,并支持触摸输入方式,可采用外接或内置的形式。
5.12 信息服务
终端可具有以下信息服务功能:
——终端应支持驾驶员主动上报信息以及监控中心直接下发信息,并进行分类管理;
——终端应支持语音报读和弹出窗口方式显示**下发的通知公告类信息;
——终端支持监控中心直接下发信息以及驾驶员主动上报信息;
——终端可通过显示设备、语音报读设备向驾驶员提示监控中心下发的调度信息、物流信息等,
同时驾驶员可通过按键方式向监控中心回传应答信息;
——终端至少可存储所有信息类型的较近 50 条记录,可支持条件查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