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于2018年3月15号在网站发布关于3C认证标志的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印刷/模压3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简化整合3C标志的类别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印刷/模压3C标志审核和收费的取消
1、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将取消*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对印刷/模压3C标志的审核,同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3C标志。
2、获证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执行自行印刷/模压3C标志。
二、关于标准规格3C标志的发放管理
1、从2018年5月1日开始,*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3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执行收费。
2、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各*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3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3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予以公布。
3、*标志发放管理机构(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标准规格3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从2018年6月1日开始,将不再承担标准规格3C标志的发放工作。
三、简化整合3C标志的类别
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3C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3C标志可以根据模具更换周期以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
四、加强3C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
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3C标志以及自行印刷/模压3C标志时,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3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同时对3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五、其他事项
原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1号)以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7号)同时废止。
(三)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单位名称的申请:
1、申请单位须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关于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制造单位名称的函》原件(附件十);
2、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3、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如申请单位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则需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4、提交申请单位申报的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须编辑页码(*X页,共XX页)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5、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该照片应包括: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5)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片
(6) 设备的铭牌(标贴):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制造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此标牌应与该设备以后的进口、销售时一致。照片外观的下部还应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6、经办单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须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原件;
8、出示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
9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递交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经办人应与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一致)。
六、基本流程
见附件十一。
七、审批时限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手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决定证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